先生愛發脾氣,
我能不能不讓他看孩子?
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子女,
然結婚多年時常因感情不睦發生爭吵,
過往爭吵過後先生就會喝酒摔東西,造成孩子的恐懼。
曾與先生討論分居或離婚先生都不同意,
某次衝突後,先生把桌上的杯盤打破,割傷站在一旁的孩子,
太太一氣之下帶著5歲的女兒回娘家,
之後先生透過電話的方式都連繫不上太太,
甚至跑到太太娘家,屋內有聲音但無人應門。
請問:在未經先生的同意下,將其未成年的子女帶離是否觸犯刑責?
又先生到太太娘家表示欲探望子女時,
太太是否能夠拒絕?
賴瑩真律師詳解
刑法第240條、第241條規定:
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、
「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所謂和誘,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,引誘他人脫離家庭,
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;
而略誘則是指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,
引誘他人脫離家庭,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。
事實上,即使是父母也有可能變成和誘罪、略誘罪的犯罪行為人,
若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以合意或以強暴、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,
使子女脫離原來之狀態,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,
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,
仍有和誘罪、略誘罪之適用。
在本案例中,因為先生有喝酒摔東西的惡習,且這次在衝突之後打破杯盤,
造成小孩割傷的意外,太太因此帶著小孩回娘家,
可見太太的離開是因為先生的惡習所引起,
並且為了避免先生的行為造成小孩的陰影,
因此並非無理由惡意阻絕小孩與先生接觸,
較難構成和誘罪、略誘罪等罪名。
但即使如此,先生仍是小孩的爸爸,且在夫妻尚未離婚的情況下,
雙方均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,因此太太不得無理由拒絕先生探望子女,
否則可視為太太惡意阻撓先生與小孩接觸,
並可能影響到太太將來爭取小孩親權的權利。
※親權與探視權
親權是指在子女未成年之前,
父母親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,
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義務,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。
探視權是指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另一方父母親,
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