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女人104 (二)

先生愛發脾氣,
我能不能不讓他看孩子?


夫妻婚後育有一名子女,

然結婚多年時常因感情不睦發生爭吵,

過往爭吵過後先生就會喝酒摔東西,造成孩子的恐懼。

曾與先生討論分居或離婚先生都不同意,

某次衝突後,先生把桌上的杯盤打破,割傷站在一旁的孩子,

太太一氣之下帶著5歲的女兒回娘家,

之後先生透過電話的方式都連繫不上太太,

甚至跑到太太娘家,屋內有聲音但無人應門。

請問:在未經先生的同意下,將其未成年的子女帶離是否觸犯刑責?

又先生到太太娘家表示欲探望子女時,

太太是否能夠拒絕?



賴瑩真律師詳解


刑法第240條、第241條規定:

「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、


「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
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


所謂和誘,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,引誘他人脫離家庭,

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;

而略誘則是指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,

引誘他人脫離家庭,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。




事實上,即使是父母也有可能變成和誘罪、略誘罪的犯罪行為人,

若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以合意或以強暴、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,

使子女脫離原來之狀態,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,

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,

仍有和誘罪、略誘罪之適用。




在本案例中,因為先生有喝酒摔東西的惡習,且這次在衝突之後打破杯盤,

造成小孩割傷的意外,太太因此帶著小孩回娘家,

可見太太的離開是因為先生的惡習所引起,

並且為了避免先生的行為造成小孩的陰影,

因此並非無理由惡意阻絕小孩與先生接觸,

較難構成和誘罪、略誘罪等罪名。




但即使如此,先生仍是小孩的爸爸,且在夫妻尚未離婚的情況下,

雙方均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,因此太太不得無理由拒絕先生探望子女,

否則可視為太太惡意阻撓先生與小孩接觸,

並可能影響到太太將來爭取小孩親權的權利。



※親權與探視權

親權是指在子女未成年之前,

父母親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,

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義務,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。

探視權是指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另一方父母親,

可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