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問女人104 (一)

同事在背後毀損我的名譽,

導致我與廠商合作終止,

請問我該怎麼辦?



阿雄和佳佳為公司不同部門的同事,近期因為部門間的競爭導致關係衝突。

佳佳從同事口中得知,阿雄共同的合作廠商亂放話,

述及佳佳在部門風評很差,相當勢利,且常常在公事上出錯,公司主管都相當頭痛。

不久,廠商便以其他藉口推託表示合作終止,另佳佳相當氣憤。

請問,上述案例的內容算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,

兩者之構成要件分別為何?

又該如何區別?



賴瑩真律師詳解


我國刑法於第309條就公然侮辱罪這樣規定:


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另外再就誹謗罪,於刑法第310條規定:


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
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

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



兩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內,亦均為告訴乃論罪名,

也就是必須被害人向檢察官提起告訴,才會開始進行偵查。

那麼這兩個罪名究竟有何不同呢?



公然侮辱罪的要件,必須要在公開場合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所,

以抽象性的文字、言語、圖畫、動作等,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尊嚴;

而誹謗罪的要件,則是以散布於眾的意圖,

傳述或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,

因此與公然侮辱罪的最大不同,在於公然侮辱的內容是抽象的言詞,

例如罵他人三字經;

而誹謗罪則必須散布傳送具體事實,

例如指涉他人收賄,而達到毀損他人名譽的目的。



在本案例中,阿雄向合作的廠商散布有關佳佳的不實言論,

言論內容為:

「佳佳在部門風評很差,相當勢利,

且常常在公事上出錯,公司主管都相當頭痛」等語,

內容具體指明佳佳有哪些不當、爭議性行為,

而非僅抽象性的辱罵,並導致佳佳的名譽受損

因此是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。



※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

告訴乃論罪指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,

檢察官才能開始進行偵查之罪名。

非告訴乃論罪指無論有否提出告訴,

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,

即應開始進行偵查之罪名。